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3441352号“Aiki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30号
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比特智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3441352号“Aik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Aikid”整体含义为“哎,小孩”、“爱护小孩”或“人工智能小孩”,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及使用方式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无独创部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对象及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I”、“KID”的翻译;
2.“哎”、“爱”、“人工智能”的网络翻译;
3.被申请人“AIKID”的官方网站截图、“AIKID”的网络宣传资料;
4.在先商标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6日由杭州爱酷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0日转让予北京涨点姿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转让予北京比特智学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实体条款中,故我局将适用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所提事实、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及使用方式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具有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Aikid”文字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