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637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84号 - 申请人:长沙市摩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463708号“http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84号

       

      申请人:长沙市摩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3708号“http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32538号“泓泰通信 HongTai TongXin HT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并非对指定项目特点的直接、明示的描述,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ttpx”与引证商标中独立识别字母“HTTX”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用在所报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