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NTERS绅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07667号“PLANTERS绅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64号

       

      申请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7667号“PLANTERS绅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66312100598421005910207852292078507320308413566180718972567、第G878724515841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分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果酱汁(调味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酱汁(调味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