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117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0号 -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11720号“SHENGQU GAME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20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1720号“SHENGQU GAME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116783号“生趣shengqu”商标、第12078838号“shengku”商标、第15582429号“SHENGQUN及图”商标、第5233336号“SHENGJU及图”商标、第32046278号“shengqi”商标、第9862034号“胜趣shengqu”商标、第34775474号“SHENGQIU”商标、第5203021号“SHENGQIU”商标、第721648号“SHENGQIU及图”商标、第25757837号“圣趣SHENG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标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SHENGQU ”与诸引证商标(除引证商标五、七外)中的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