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529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9号 - 申请人:成都市忠诚家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52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19号

       

      申请人:成都市忠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2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95062号“www.51ppsq.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2087号图形商标、第16899489号图形商标、第10028399号图形商标、第5997752号“又”商标、第12725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图形、引证商标四“又”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二、三、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