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79004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22号 - 申请人: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7900414号“吉卜力GHIB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22号

       

      申请人:吉卜力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多利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解帅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万达广场座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17900414号“吉卜力GHIB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动画工作室。自1984年创设以来,申请人一直致力于电视和电影动画作品的制作和传播。二、申请人是“吉卜力 GHIBLI”商标的真实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了“吉卜力 GHIBLI”商标。三、争议商标包含了申请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中英文字号“吉卜力GHIBLI”,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吉卜力GHIBLI”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字号和商标完全相同,其使用和注册势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一张光盘,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维基百科、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在日本注册的“STUDIO GHIBLI”商标信息及中文摘译;
      3、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包括“吉卜力GHIBLI”商标的列表和各商标信息;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摘译等;
      5、申请人2002-2005年间在中国发行的部分动画片的DVD和VCD的封面和封底;
      6、百度上关于“吉卜力”的部分搜索结果;
      7、相关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6年10月28日的第152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6年10月27日。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体现为在动画片相关产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将“吉卜力GHIBLI”文字作为字号或标识,已在首饰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