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爵唯一视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0086947号“铂爵唯一视觉”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22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铂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002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系我局依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所做出。
      原异议人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11日分别委托上述二商标代理机构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两份异议申请书的主要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554127号“唯一视觉婚纱摄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原异议人的“唯一视觉婚纱摄影”商标已在先注册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原异议人都属于摄影行业,申请人作为原异议人竞争者恶意模仿、复制原异议人核心品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的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手册、店面照片、所获荣誉、经公证的天猫店铺成交量、网络搜索结果、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的原件、复印件、光盘扫描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铂爵唯一视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学校(教育);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4127号“唯一视觉婚纱摄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婚纱摄影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唯一视觉”,含义无明显改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没有导致误认、混淆的可能性。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三、申请人不存在抢注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复审服务上注册。
      原异议人已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铂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学校(教育)、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于2017年4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名义变更,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0024号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41类摄影、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录像带制作、微缩摄影、电影摄影棚、摄影报道、电影剧本编写、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现为本案原异议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铂爵唯一视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唯一视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提供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了审理,且对原异议人在与上述复审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进行审理。
      另,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