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212074号“么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19号
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2074号“么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6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3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12975号、第258230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四)与申请商标近似的部分服务项均被驳回,对申请人已不存在近似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节目制作、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教育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结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么么”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视频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视频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