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963188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7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963188号“滴滴汽车开放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00161号“滴滴财税www.365CF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06627号“滴滴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52171号“滴滴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63044号“滴滴找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鉴于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序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有效在先商标加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