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5669533号“味能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56号
申请人:上海呗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巨森实业资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美华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贸大道南侧号一楼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对第15669533号“味能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关联公司名下亦有大量注册商标,其抢注他人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截图、售卖商标截图、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上淘网”、“科尼康KENCOM”、“夏立普XIALIPU”、“步步通BUBUTONG”、“聚优品及图”、“赛泊尔SAIBOE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上淘网”、“科尼康KENCOM”、“夏立普XIALIPU”、“步步通BUBUTONG”、“聚优品及图”、“赛泊尔SAIBOE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申请人之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