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82614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97号

       

      申请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2614号“中航光电 JONHON 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8676号“中航影业”商标、第35431690号“中航广告”商标、第34584010号“中航视讯 ZHONGHANGSHI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九、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2412号“中航物业”商标、第6912418号“中航酒店”商标、第8501722号“中航招标”商标、第13380523号“中航工业”商标、第14918206号“中航健康屋 ZHONGHANG-HEALTH-HOUSE”商标、第22113736号“中航招标 AVICBID及图”商标、第32382271号“中航信用”商标、第35587600号“中航益脑”商标、第5303601号“JORSON及图”商标、第6589213号“锦坤 JONKON”商标、第13076910号“JONOON FOOTBALL CLUB JONOON及图”商标、第13196706号“JONWON”商标、第1247925号“AVIC及图”商标、第1247926号“AVIC”商标、第11747763号“AVIC及图”商标、第13380500号“AVIC”商标、第13380532号“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十一至二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行业指向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十一至二十共存于本案所涉服务项目,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