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80422号“新绎旅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64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0422号“新绎旅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1月25日经我局核准,第9523415号“新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包括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申请人数件“新绎文化”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系关联企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利益关联,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