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922462号“咪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25号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2462号“咪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22954号“咪咕mi 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4046号“咪咕音乐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企业,其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咪咕”系列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3、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件“咪咕**”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咪咕”商标达成并存,应保持审理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2、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