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408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06号 - 申请人:高级知识产权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40819号“Seni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06号

       

      申请人:高级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0819号“Sen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9594号“先诺SenioR”商标、第10649039号“senior”商标、第9329576号“SENOR”商标、第4712304号“senco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1809号“SEN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外观构成、发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人已经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2、申请人官网截屏及相关翻译;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灯、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灯、供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nior”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四显著文字及引证商标五“SENCOR”字母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