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门窗慕墙装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50507号“清江门窗慕墙装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96号

       

      申请人: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0507号“清江门窗慕墙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3927号“清江 印象Qingjiang 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6260号“清江药谷”商标、第14078479号“清江冷链QINGJIANG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行业指向明显不同,共存于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