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128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99号 - 申请人:北京安龙脉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128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99号

       

      申请人:北京安龙脉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004和1008群组商品,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9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35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3077号“医路有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79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92793号“兔妈 TWO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004和1008群组商品,即医务人员用面罩、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假牙套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