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15802号“Aqua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22号

       

      申请人:京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802号“Aqu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9025号“Aqu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1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引证商标一、四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6319号“天鹰星 AQU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6557号“天鹰 AQU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QUILA”的含义解释页面、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注册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出牙咬环;支撑绷带;羊肠线;吸入器;医用滴管;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人造鼓膜;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家用电动按摩装置;外科手术刀;外科整形用手术器械;与植物性神经系统反应有关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脊椎矫形设备;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医用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奶瓶;外科手术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quala”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AQUILA”、“AQUL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医用冰袋枕;医用冰袋;医用冰袋托;医用指套;人造材料组成的骨缝填充物;人造关节;人造骨;医用手套;牙科设备和仪器;植入用人造骨;移植物(人造材料);牙用植入物;人造外科移植物;假牙;牙科和医学用X光装置;牙科成像用X光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