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76158号“有为商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57号
申请人:安徽有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6158号“有为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3010号商标、第160863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审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有为商学院”构成,其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