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66904号“Thundercomm Turbo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47号
申请人:重庆创通联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904号“Thundercomm Tur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5233号商标、第261811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8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7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4276号商标、第10165178号商标、第7088142号商标、第32111226号商标、第32090198号商标、第32126577号商标、第72615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六、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至十一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