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328号“babyh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20号
申请人:波比贝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328号“babyh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6307号商标、第17664556号商标、第7776102号商标、第12766269号商标、第238915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证、域名注册证明材料、所获荣誉、宣传使用资料、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