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五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839216号“敬五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15号

       

      申请人:河北莲塘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9216号“敬五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敬五常”整体含义体现的是申请人在酒文化的延伸,将其与“仁、义、礼、智、信”结合到酒文化。“五常”为“仁、义、礼、智、信”,并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五常”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