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119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14号 - 申请人:河南佳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7119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14号

       

      申请人:河南佳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1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5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3378号商标、第26331537号商标、第17649892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