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19877号“方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11号

       

      申请人:微传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9877号“方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方糖”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