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53991号“i gi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10号
申请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3991号“i gi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2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