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商学院 SUN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968197号“太阳商学院 SUN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06号

       

      申请人:内蒙古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8197号“太阳商学院 SUN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8376号商标、第6248380号商标、第7302361号商标、第10834094号商标、第16132515号商标、第32402464号商标、第32402467号商标、第32402773号商标、第32402663号商标、第25997704号商标、第1433612号商标、第7015106号商标、第10494967号商标、第383485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64236号商标、第215572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并未与申请人名义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六至十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