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811534号“墨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05号
申请人:深圳市行知星级教育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兰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1534号“墨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2359号商标、第4402361号商标、第4460355号商标、第4460354号商标、第301375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4103群组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3183号商标、第6751357号商标、第156319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七、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上述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中放弃申请商标在4103群组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但其代理人并未获得特别授权,故其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导游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流动图书馆、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墨子”构成,其是我国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军事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将“墨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