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632965号“Gold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601号
申请人:北京国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2965号“Gold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2417号商标、第26066497号商标、第22738544号商标、第21625956号商标、第31373714号商标、第18987499号商标、第6417336号商标、第6054529号商标、第4797118号商标、第40516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九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