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体育 CHUANQIT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050181号“传奇体育 CHUANQIT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89号

       

      申请人:晋江市鸿泰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50181号“传奇体育 CHUANQIT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7930号商标、第25680116号商标、第25677562号商标、第12716111号商标、第31613067号商标、第315213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文秘;会计”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三、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文秘;会计”服务提出复审申请,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两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