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867号“8 R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80号
申请人:爱特伦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67号“8 R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4115号商标、第12897642号商标、第556244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43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673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1938号商标、第21189321号商标、第1378655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375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