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889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68号 - 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88943号“梅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68号

       

      申请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8943号“梅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04733号“梅及图”商标、第35616957号“梅°Shome”商标、第35640607号“梅°Shome”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44633号“梅”商标、第4051751号“梅MEI及图”商标、第11318809号“天梅及图”商标、第11318895号“天然梅及图”商标、第12396943号“梅饴馆及图”商标、第14434865号“木每”商标、第15105181号“梅及图”商标、第15963662号“爱梅媚及图”商标、第19551099号“梅 梅花長荣Umeville Food及图”商标、第20167862号“梅 小林村xiaolincun及图”商标、第26295269号“梅及图”商标、第26810906号图形商标、第27798635号“梅”商标、第33946171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