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00459号“溪悦.L 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65号
申请人:河南启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权得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0459号“溪悦.L 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1728号“悦溪”商标、第34728147号“溪悦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商标在相关关联性品牌及类别的保护,也应视同为在申请商标服务类别及指定商品服务上享有优先权。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资质、生产经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