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海 SEA MI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94303号“清净海 SEA MI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84号

       

      申请人:清净海(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4303号“清净海 SEA M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8442650号“清净海”商标、第19169800号“惜美 SEAM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