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446190号“盛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13号

       

      申请人:福州昌盛达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6190号“盛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964号“盛”商标、4941849号“五邑万盛 盛”商标、第7248273号“盛”商标、第9667081号“日盛租赁 盛”商标、第11422652号“盛”商标、第15722491号“盛丰缘”商标、第27186671号“田丰盛业 盛”商标、第28817210号“盛 盛弘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服务内容、构成、整体外观、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八处于无效状态,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至2019年8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构图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表演艺术家经纪;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