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06166号“东方素养断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71号
申请人: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6166号“东方素养断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中文字“东方素养”是申请人在第30类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只是在“东方素养”后加了“断食”二字,是申请人要表达现代人的一种养生排毒的生活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吃不喝,不存在欺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东方素养”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断食”易被理解为“不吃食物”,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产品的功能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