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85779号“云律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99号

       

      申请人:深圳律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5779号“云律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企业长期实际使用以及广泛宣传推广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实际影响力,更加凸显其显著特征,具备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自己的含义,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证据、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汉字组合“云律所”,指定使用在调解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