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108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10号 - 申请人: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108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810号

       

      申请人:北京停简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0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9349号“滕头 TENG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正准备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和评价、以“停简单”为关键词在国家图书馆的检索结果、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相关合同及发票、年度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