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FT CRU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5733号“CRAFT CRU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15号

       

      申请人:ANN WILLIAMS GROUP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733号“CRAFT CRU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3326号“CRU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的邮件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CRAFT CRUSH”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外文“CRUSH”,两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下列物品中的一项或多项组成的儿童或成人业余爱好项目工艺包,即,纸,卡纸板,卡纸板联锁件,蜡纸.,蜡纸,指导说明书,指导手册,书签,影集,卡片,笔记本,贴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板;信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