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7357745号“神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820号
申请人:邵武现代家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骆新法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17357745号“神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是全国洗洁巾行业的龙头企业,国内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申请人的第6723394号“莲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有10年的历史,达到了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准和条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清洁布;清洁抹布;家务手套”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商标。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一张光盘,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莲神”商标主体资格介绍;
2、“莲神”商标为相关工作广为知晓的证据;
3、“莲神”商标注册最早使用、持续使用的证据;
4、“莲神”商标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
5、“莲神”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在第23类绣花用线和纱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邵武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10月14日的第1571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6年9月6日。
二、引证商标由邵武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经我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布;清洁抹布”等商品上。经核准,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9月6日转让予邵武现代家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邵武市现代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4月20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均具有较高数额,销售区域分布广泛;申请人通过电视台、报刊、展会展厅、户外广告、网络、宣传袋等方式进行宣传,影响范围较广,综上,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对引证商标在“清洁布;清洁抹布”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并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神莲”与申请人的“莲神”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已构成对申请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弹力丝(纺织用)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为公众所熟知的“清洁布;清洁抹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密切相关。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毗邻,被申请人可能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知晓,被申请人亦未提交争议商标相关使用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其所标识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认知,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为公众所熟知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为公众所熟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段晓梅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