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传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47492号“中工传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62号

       

      申请人:四川宇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7492号“中工传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731号“中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因为指定商品的特殊性,相关公众足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联动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中工传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中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