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4343946号“川腾黎红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75号
申请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4343946号“川腾黎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7738878号“黎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38846号“黎红 LI 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38631号“黎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39012号“黎红LI 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418号“黎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5086号“黎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50647号“黎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25032号“五丰黎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引证商标在调味品行业内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许可及授权信息;
2、申请人产品图片、产品标签变更记录、产品包装箱购销合同及包装箱样稿图片;
3、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5、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样本;
6、申请人部分展会图片;
7、媒体报道;
8、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9、申请人接受领导参观考察记录;
10、相关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3、争议商标经审核予以注册公告,符合商标法规定。4、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产品标签及包装图片、展会推广材料、宣传手册、送货单及销售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简阳市黎红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辣椒油;虾油;豆豉;蚝油;果子油;五香粉;味精;色拉用调味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20日。经核准,于2019年2月13日转让予石池,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八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花椒油、五香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四川省汉源县花椒油厂授权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其名下商标,本案关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标许可合同均已在商标局办理备案登记。
我局认为,申请人为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被许可使用方,故其为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作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合法主体。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花椒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主张在先字号权,对该项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川腾黎红”与申请人字号“五丰黎红”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还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未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