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925155号“芙蓉江茶庄furongjiangchazh
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28号
申请人:彭水县芙蓉江茶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155号“芙蓉江茶庄furongjiangcha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6800号“芙蓉江畔”商标、第15859721号“横山天湖YokoyamaK Heave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汇款凭证、包装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芙蓉江茶庄”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芙蓉江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