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润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62653号“百润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40号

       

      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2653号“百润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最大的保健酒生产企业,“劲牌”商标是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0244号“百润洪”商标、第10819714号“潤佰红RUNBAIHONG及图”商标、第4960103号“百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荣誉证书、宣传资料、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润红”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百润洪”、引证商标二文字“潤佰红”、引证商标三文字“百润”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