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添源SINTRYEN PA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203453号“鑫添源SINTRYEN PA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61号

       

      申请人:台州鑫添源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453号“鑫添源SINTRYEN PA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3656号“派普尔 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