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85862号“ENTIVE亿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69号
申请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5862号“ENTIVE亿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6507号“亿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