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148711号“LEADER
PLAY&POTENT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71号
申请人:苏州世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8711号“LEADER PLAY&POTEN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8556号“LEADER”商标、第34432297号“LEADERS”商标、第6155839号“ELEADER;领导者”商标、第9546623号“LEADER IMPACT”商标、第29218025号“商界领袖俱乐部 BUSINESS LEADER CLUB”商标、第9547100号“资优领袖 LEADER IMPACT”商标、第5271118号“LEANDER”商标、第10552813号“LEEDER”商标、第30981349号“LE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