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IVIV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598281号“VITIVIV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35号

       

      申请人:临沂丽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8281号“VITIVI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0607号“万岁”商标、第4880884号“伟娃 VIVA”商标、第6626125号“VIV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936号“VI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共存注册,按照统一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应该被核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域名登记保护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拉丁字母组合“VITIVIVA”,其中“VIVA”可译为“万岁”等,与引证商标一“万岁”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拉丁字母组合“VITIVIV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VIVA”、引证商标四拉丁字母组合“VIV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用海绵、口罩、假肢、线(外科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脂监测仪、奶瓶、医用拐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矫形插入物,鞋内底和脚垫,上述均用于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用海绵、口罩、假肢、线(外科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