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974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83号
申请人:李凌博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7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9849号图形商标、第14169847号“ANYPAC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