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734999号“金诺拉JON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润恒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4999号“金诺拉JON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0519号“诺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金诺拉”及字母组合“JONLA”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金诺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诺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