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冠 JIAO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93171号“角冠 JIAOG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68号

       

      申请人:青海角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3171号“角冠 JIAO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3550号“冠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角冠”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冠角”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