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曼宋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61674号“宋曼宋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71号

       

      申请人:王祺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1674号“宋曼宋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9087号“宋艺宋记烤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很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宋曼宋记”与引证商标中的汉字组合“宋艺宋记烤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2月20日